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