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