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取土;(五)向湿地违法排污;(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