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