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