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