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