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