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逾期60日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滞纳金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