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维护单位对排水设施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排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