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