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六)重点排水户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重点排水户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