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