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