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