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