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