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