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