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