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