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五)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决定奖惩;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