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应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市和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检查、监督、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