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及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