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