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及时调解和减少各种民间纠纷,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五)强化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排解各类群体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六)提高改造、教养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期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