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权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