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奖惩与社会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慰问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光荣负伤的人员或光荣牺牲人员的家属。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各级财政拨付,并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赠。见义勇为基金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