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奖惩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到伤害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由作案人或其监护人全部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有工作单位的受害人,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应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无工作单位的受害人,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其生活或工作;符合评残条件,由民政部门办理评残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