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