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和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公民报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扭送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请求保护时,执法机关或在场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支持、处置或指明受理机关,有关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