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应当严密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治安事件、骚乱和重大恶性案件,应当制定处置预案;对已经发生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果断处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