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