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营和使用瓶装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三)用燃气钢瓶相互转充燃气;(四)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倒灌瓶装气或随意倾倒残液;(六)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识;(七)瓶装燃气的质量、计量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