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漏气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