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启动燃气储配站和调压站的燃气设备、设施;(二)擅自开启或关闭城市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三)擅自接通燃气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四)暂停供气的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许可私自启用;(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