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启动燃气储配站和调压站的燃气设备、设施;

(二)擅自开启或关闭城市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三)擅自接通燃气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四)暂停供气的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许可私自启用;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