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施。确需改动城市燃气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动城市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改动者负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