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企业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峰峰矿区燃气价格的调整,由县(市)、峰峰矿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