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气。因工程施工、供气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气或者降低气压的,应当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检修的同时报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的供应企业,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