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有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气源,能保障持续稳定供应;(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站点;(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