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