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