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