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