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对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