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