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