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