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