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少数民族文化被批准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以命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