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少数民族文化被批准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以命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