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海南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经申请或者推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审核,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命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