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蒙医药条例
- 制定机关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发展蒙医药条例
(2009年2月2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蒙医药包括蒙医医疗和蒙药。
自治县民族、财政、经贸、质量技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发展蒙医药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蒙医药医疗研究机构中从事医疗、制剂和科研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财政应当给予全额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蒙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建设。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蒙医药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和政策照顾。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范围的蒙医诊疗技术、蒙药制剂评选时,应当吸收蒙医药专家参加。
(一)设立符合国家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蒙医医疗机构和蒙药制剂室;
(二)支持蒙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设立蒙医药科研机构,促进蒙医药产业化发展;
(三)县级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置蒙医科,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蒙药药房。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蒙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蒙医从业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蒙医医疗活动。
具有执业资格的蒙医药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执业年限不受年龄限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蒙医药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
蒙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时,论文可以采用蒙古文。
自治县有关单位在进行以下评审或者鉴定工作时,应当有蒙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生产企业、蒙医医院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三)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工作;
(四)审评新蒙药的创制;
(五)蒙医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蒙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由上级国家机关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送蒙医药专业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自治县蒙医药机构制剂室研制的蒙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临床制剂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蒙医文献、秘方、验方,做好蒙医药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工作。 蒙医药的科研成果,独特的诊疗技术、秘方、验方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蒙医药科研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根据临床或科研需要可以采购和使用特殊药材。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蒙医医疗、蒙医药教育、科研、管理,促进蒙、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献出或者发掘、整理有价值的蒙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蒙医药工作业绩突出的;
(六)资助蒙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蒙医药工作合法权益的;
(二)侵犯蒙医医疗科研机构合法权益的;
(三)限制公民自愿选择蒙医诊疗行为的;
(四)损害和破坏蒙医药文物、档案的;
(五)扣减、截留、挪用蒙医药经费的;
(六)擅自变更蒙医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名称、性质或擅自撤销、合并、拍卖蒙医医疗机构的;
(七)泄露、窃取他人或者单位蒙医药科研成果、技术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